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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柯对同性恋的论述中,古希腊罗马的情况常常与东方社会的情况相提并论,作为西方现代状况的对立面。最早涉足对东方同性恋现象的观察和报道的理查•波顿爵士(Sir. Richard Burton)认为,在中国、日本、土耳其、南洋群岛各国和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的美洲居民中,同性恋活动相当普遍,具有地方特色,大多被视为“小小不言的过错”。他认为,同性恋的盛行是因为在这些文化中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常常混淆不清。(Bullough,第223页)30年代到过中国的一些西方观察家也得到类似的印象:中国的公众舆论对同性恋完全冷淡,根本对它毫不在意,由于它似乎能够愉悦伴侣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方,而另一方出于自愿,那它就不会造成任何损害。(Bullough,第304页)
在福柯和许多西方思想家的心目中,中国人对性实践的态度相当开放。虽然自元朝开始,公众态度日益将性视为隐私之事;虽然同性恋得到接受,但是绝对的同性恋者受到谴责,因为不能生育子嗣,延续香火。对于深谙此道的人来说,性可以使人长生不老。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在性领域中,任何行为都是可接受的,只要不是过度挥霍生命精力。在中国文化中,性既不是一件可怕的事,也不是有罪的事,它是一件值得崇敬的事,而且其隐私性越来越强。(Bullough,370)
与现代西方人视为天经地义的观点形成对照的,还有从一些原始部落民那里观察到的文化。例如,对于萨比亚人来说,男性气质和力量来自精液,精液越多,一个人的雄性越强大。因此,少年(接受者)和成年男子(插入者)都参与同性恋活动,但他们转入异性恋角色时全都毫无困难。对于美国人来说,一个人的行为就决定了他的身份;但对于萨比亚人来说,却完全不是这样。
在西方社会中,由于社会风尚、行为规范的演变,也由于上述大思想家的影响,一种全新的性观念正在兴起,那就是更看重人,看重美本身,而不是看重性别。下面的引文是《新闻周刊》对这种新风尚的一些报道:25岁的埃利希说,他的爱恋跟性别无关,他说打从“14岁拥吻起”,就既为男子动情,也为女子所吸引;他说,“有些时候,我会喜欢一些人颈后的发型,他们的眼神,又或他们嘴唇的姿态,但这并不局限于某一性别。”奇佛认为,单以性别概念去看人与人之间的倾慕,实在太狭隘了,他说:“从个人性欲取向去不断质问自己,在我看来实在是多余的。举个例说,一个人感到兴奋,可以是看到一片冬青叶,一棵苹果树,或是春天早上的一只北美红雀。”赫林近日告诉朋友,他结识男孩子的方法不同了,以前他会说:“你是否同性恋者?”然后把问题转到:“你喜欢男孩子吗?”但现在,他喜欢的说法是:“你喜欢我吗?”赫林的首次性幻想,对象是异性。少年时,经过一番挣扎,他终于承认自己也喜欢同性。现在他约会得最多的是两名男同性恋朋友和一名女双性恋朋友。他不在乎同伴的性别,只希望找到一个对象。他直言:“我不感到有压力要选择伴侣的性别。”(转引自《爱知简报》第9期)
总而言之,由于前述各位大思想家、学者的卓越思想的影响,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这种观点的基调是: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
近一个世纪以来,同性恋在西方被视为洪水猛兽,为社会所不容。例如在英国,就有许多名人因为是同性恋者而得不到应有的评价,如纪德(Andre Gide),福斯特(E.M.Forster),沃尔夫(Virginia Woolf),许多人只能压抑其同性恋倾向,或只在少数熟人中表达其完整个性。不仅同性恋有危险,就连像罗素这样的人都会由于一般地对性表示赞许态度而招致麻烦。(Bullough,第685页)上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的传播和60年代开始的同性恋权利运动极大地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性倾向有了更大的容忍度。一项对321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自身及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交过同性恋朋友等。(鲍曼,1979年)可以说,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社会中,人们变得越来越宽容,这是一个基本的趋势。在下表中,如将1973年与1991年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加以对比,可以看出较为明显的变化,尤其在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中:美国成年人对同性恋的态度(%)
问题与回答 1973年 1991年
1、同性成年之间的性关系
总是错的 74
几乎总是错的 7有时是错的 8
完全没错 11
2、一个公开的同性恋者可不可以在大学教书?
可以 49
不可以 51
(Hyde,423)
在美国1977年的一项调查中,只有43%的人接受同性恋,47%的人仍然坚持认为它“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其余10%的没有表态。在1983年的一次民意测验中,已有65%的人认为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有32%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看待。根据1996年的一项调查,有84%的受访者支持同性恋在就业上拥有平等权利,80%的民众认为同性恋者在居住问题上应被平等对待。然而,在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问题上仍有58%的民众持反对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此举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45%的受访民众说,他们比较不可能支持赞同同性恋享有各种权利的政治候选人,但有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说,他们比较拥护持有这种立场的候选人。(《世界日报》1996年5月26日)
198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法国青少年对同性恋的态度不确定,回答大多为“不知道”、“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我没这种经历”等,那些有观点的人大多是接受态度。在同性恋问题上,道德谴责基本消失了,由医学谴责取而代之:27%的人认为它不正常,是病;17%的人认为完全正常;7%的人说它同其他性倾向一样正常;3.4%的人认为,所有的人都有双性恋倾向。(Hatfield et al,第119页)
一项题为“同性爱/双性爱在香港”的问卷调查(N=1000人)的主要结果如下:认为同性爱/双性爱是个人选择的占58.5%,是违反自然的占37.6%,是病态的占29.4%,是不道德的占4%,是正常性取向之一的占2%。关于是否同意同性爱/双性爱者应该有工作的权利,不应因为性取向而被老板辞退:同意者占92.1%,不同意者占7.9%。关于是否同意同性爱/双性爱者有权申请居屋与公屋:同意者占81%,不同意者占19%。关于是否同意同性爱/双性爱者有权注册结婚:同意者占17.4%,不同意者占82.6%。关于如发现身边朋友是同性爱/双性爱者的态度:接纳她/他者占39.4%,接纳但始终保持距离者占48.3%,疏远她/他者占12.3%。(周华山,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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