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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会学家设想了解决卖淫问题的五种政策选择,并研究了其利弊:
1.使卖淫非法化,采取法律手段将卖淫活动彻底消灭。这一政策注定失败,仅仅缺乏警力这一项原因就能使非法化的设想难以有效实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黑社会插手非法行业,警察腐败等)比它想解决的问题更糟,不仅违反了所有的历史经验,而且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忽略了男女两性的生理需求和欲望。
2.使部分卖淫活动非法化,如仅使主动拉客的卖淫活动非法化。如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这种法律会使嫖客及高级应召女郎消遥法外,会使法律成为有阶级偏向的法律,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的公平的法律。
3.使卖淫合法化并对其加以控制,主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性病传播。但是合法化并不能防止性病传播,还产生了新问题,它使卖淫成为固定职业,使一些本来只是短期从业者变为长期从业者,使警察权力过大,因为他们控制营业执照,会阻止妇女改换职业,在她们想改换职业时讹诈她们。
4.建立“红灯区”,使警察较易控制卖淫活动。这种作法也有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各个社区的居民们都会提出“不要在我们这个地区建红灯区”的抗议,那么红灯区究竟应当建在哪里呢?二是如果在这些地区加强警察控制,娼妓会转移到其他地区,还会造成人们的行为在同一个城市中某些地方违法某些地方不违法的混乱局面。
5.最佳方案是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性活动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这一政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节省大量警力去对付有受害人的犯罪。娼妓可以在地下刊物中做广告,可以在按摩房、成人书店或特殊伴侣机构找到顾客,可以建立性俱乐部。这样就使那些想找娼妓的人能找到他们,同时也使不想找他们的人能够避开他们。
根据阮芳赋的观点,中国反对卖淫的原因有三个:其一是为防止性病传播,其二是意识形态原因,其三是政治原因。性压抑是控制一般人生活的策略。无论改革派还是保守派都不敢攻击其他自由权利,但都攻击性自由和性权利,其中就包括商业性活动。他的观点十分尖锐,但是很深刻。在所有的自由权利中,性自由和性权利在中国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攻击的。其他自由权利不管有还是没有,总没有人敢公开说,它是不该有的。但是性自由权利却是人们敢于公开宣称“不该有”的一种权利。
卖淫问题的确涉及到人的自由权利问题,但是中国人从来不会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人们在“有权利”和“没权利”这两种看法中,总是习惯于首先接受“没权利”的看法。这是因为我们从一出生,就生长在一个很多事都没有权利的环境中,所以习以为常,不会再按照“有权利”的思路去想问题。不信你问一个人“人有没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身体”,大多数中国人的第一反应准是“没有”。所以在中国才不会有关于妓女权利的讨论,才不会有关于卖淫问题的讨论。人们甚至都没有注意到,卖淫行为本身是不违反中国刑法的。
3、聚众淫乱罪
如果说淫秽品和卖淫两项虽然没有受害者,但却属于商业化的性活动,那么“聚众淫乱”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这类行为的处理是现行刑法与性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问题最大的一项。如果我们看看下面的典型案例及其处理情况,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一违法性行为包括以下几类典型:
第一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或用淫秽物品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个案1:
被告人陈X平自1971年来,利用高干子弟的特殊身份,以吃喝拉拢、小恩小惠、帮助购买紧俏商品、调动工作为诱饵,引诱女青年上钩后,继而利用淫秽书画等腐蚀手段,在洛阳、郑州、北京等地先后奸污妇女25名(其中未婚女青年20人);以搂抱、接吻、抠摸等方式猥亵女青年24名。陈自1977年至1981年间,利用工作关系,以向外商索要、偷阅、购买等方法收集外国画报多册,将其中淫秽图片剪下,共计818幅,收集起来装订成4册,用以引诱挑逗女青年堕落。此外,陈在奸污、玩弄王XX等13名女青年过程中,拍摄裸体、性交、搂抱、以嘴含其生殖器等淫秽照片59张,冲洗后装订成2册,用来腐蚀引诱女青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死刑。(XL,第154页)
个案1是没有受害者的行为,属于道德败坏。如果法律以整肃道德为目标,公民中有相当大一个比例的人应当被绳之以法。按照个案1的标准,唐璜如果身为中国公民,是应当判死刑的。
此外,值得存疑的是,有些人风流成性,如果他们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是否可以认为一定是道德问题?如果他以结婚之类的许诺骗取他人的性服务,那应当说他道德不好。如果双方都不觉得受损害,只能认为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甚至不一定属于道德范畴。一个人因为自己选择的不伤害他人的生活方式而致被判死刑,这在现代世界是十分罕见的案例。
第二类,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淫乱成性,屡教不改:
个案2:
被告人刘XX,女,自1981年以来,先后勾引、教唆男青年韦X等20余人,分别在这些人的住处跳低级下流的贴身舞、熄灯舞、裸体舞,舞后又主动与之乱搞两性关系,有时与多名男子进行群奸群宿。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59页)
个案3:
被告人邹X等(2女3男)于1986年10月20日晚上到胡X住室玩扑克牌,事先规定输者让赢者亲嘴。当晚5人同睡一床,互相玩弄,群奸群宿一夜。另一晚,邹等4人(2男2女)又在一起玩扑克牌,为了助兴,4被告人竟先后各自脱光衣服,一男对一女,赤身裸体玩扑克牌一夜。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XL,第161页)
个案4:
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聚会。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多次劝过我,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心想,这顶多就是不道德,还不至于蹲监狱。终于,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有五个人被判了刑,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任克,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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