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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柯的研究,惩罚权力的新技术开始于启蒙时期,惩罚的性质从专制君主的个人报复转变成整个社会对犯罪的理性的惩罚。一些人对虐恋的否定态度来自它借用了法律惩罚的模式,同时却重新安置了惩罚的权力,虐恋活动中的惩罚戏剧不是为了防止犯罪,而是为了性的快乐。虐恋活动创造了一座娱乐性的权力关系的剧场,将惩罚的权力从理性的自然法规的产物转变为社会的非理性产物。
福柯强调,虐恋中的统治是为了创造快感,而不是个人或政治的屈从形式。他说:“虐恋活动引起我注意的一点是它与社会权力的差异。权力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由制度固定下来的策略关系,因此在权力关系中,变动是很有限的。权力像堡垒一样,非常非常难以去掉,因为它已经制度化了,而且如今普及于法庭、法规等机制中。这一切意味着策略关系变得很僵硬。
“在这一点上,虐恋游戏显得非常有趣,因为它是一种策略关系,但它是不断改变的。当然,有不同角色存在,但每一方都深知这些角色是可以调换的……即使角色是固定的,你也深知它不过是个游戏而已。或者通过违反规则,或者早有明确的约定或默契,使(参与者)意识到某种界限。这种策略游戏作为身体快乐的源泉是非常有趣的。但是我不愿意说它是权力结构在性感关系中的重建。它是策略游戏对权力结构的表演,它可以带来性快感和身体快感。
“虐恋实践是对快感的创造,伴随这种创造的有一种身份(即一种与之相联的个人身份)。而这就是虐恋已确实成为一种亚文化的原因。它是一个发明的过程。虐恋是利用策略关系作为快感(肉体快感)的源泉……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异性恋生活中,那些策略关系(例如追求与躲避)是在性活动之前的,它是一种以得到性为其目的的策略关系。而在虐恋中,那些策略关系却在性活动之中,作为一种特殊条件下的快感的协约。”(转引自Halperin,86-87)
在虐恋中,人在权力结构中的差异服从于创造快感的总的策略目标,而不是人屈从于僵硬的权力结构的统治形式。可以认为,虐恋游戏是一种颠覆现实权力结构的游戏,它因此而变得十分有趣。
虐恋活动与惩罚犯罪的法律体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有人将法庭的审判同虐恋活动做了一个比较,其结果颇具讽刺意味。在1987年英国对一位虐恋专业妓女培因夫人(Madame Cyn Payne)一案的审讯中,她平静地对法庭承认:“是的,我有一两个奴隶。他们做所有的家务活,还粉刷和装修房子。作为报酬,他们需要一点鞭打和羞辱。”法警作为呈堂证供拖上来一个大袋子,里面装满了虐恋的道具:鞭子、皮带、锁链、项圈、棍棒、藤条等。法庭上展示的图片、照片、忏悔记录简直像是恋物倾向的展览。对性案件的审讯同虐恋中的鞭笞仪式如出一辙。首先是地点的相似:审讯的地点是法庭;虐恋活动的地点是地下室、地牢或教室。其次是暴露仪式的相似:在法庭上,被告的隐私被暴露在公众之中;在鞭笞活动中,“奴隶”的隐私部位被暴露在打击之下。其三是角色分配的相似:妓女扮演施虐者;法官的角色就像施虐者。其四是服饰的相似:二者都穿着戏剧式的服装,法官的假发就像妓女的假发,以此象征将自我与身体区分开来,以使审讯公平无私。其五是法官和施虐者都因对对象施加惩罚而得到金钱作为报酬。其六是恋物的形象也很近似:二者都有戏剧性的服装、舞台、铁栏、鞭子和手铐。其七是拘禁仪式的相似:被告被关进监狱;“奴隶”被捆绑起来,被锁在鞭笞台上。其八是判决仪式的相似,旁观者和观淫倾向在这两种场合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九是双方对话形式的相似:无论是被告还是“奴隶”都必须参加对话,或否定或承认。他们受到警告,他们被宣判,然后是执行。只有在这时,快乐与惩罚的逻辑才相互对立起来:法庭是因为惩罚而获得快乐与权力;虐恋是为了快乐和权力来惩罚。审讯是为了产生理性真理的判决;而虐恋的真理就是快感,它通过肉体的快乐来表达。于是虐恋活动表现为对公开审判的私下模仿:公开的惩罚转换成私下的快乐。性案件的审判惩罚变态的性快感,虐恋活动将对性变态的惩罚变成快感。
有人认为,由于二者是如此的相似,法律对自愿的虐恋活动的惩罚不是出于对施加痛苦和折磨行为的反感,而是出于法律体制对它独享的惩罚权力受到挑战的妒忌和愤恨。这一分析似乎不是很能站得住脚,法律也许仅仅是因为肉体伤害本身惩罚虐恋者,但这至少可以反映出虐恋者方面对执法方面的看法。
福柯论述过虐恋中的权力关系问题,他指出:“我发现虐恋现象总的来说比这还令人惊异。在这种活动中,性关系是由一种神秘关系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虐恋不是一种他(或她)受虐和他(或她)施虐的关系,而是一种主人与他对他行使主人权力的人之间的关系。使虐恋实践者感兴趣的是,这种关系既受规则约束又是开放的。它有点像下棋,其中一人赢另一人输。主人在虐恋游戏中会输,如果他不能对他的受害者的需要和磨难做出反应。反之,仆人也会输,如果他没能达到或不能达到主人对他的挑战。这种规则与开放性的混合通过引进持续的创新、持续的紧张和持续的不确定性,具有强化性关系的作用,这是一般的活动中所没有的。”(Foucault,1988,298-299)注意福柯两次提到虐恋权力关系的开放性,这正是虐恋关系的魅力之所在: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关系是固定的,不可随意转换的;但是在虐恋活动中,权力关系是开放的,主人可以变成奴隶,奴隶可以变成主人,这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尝过权力滋味和权力过多成为重负的人来说,都具有极大吸引力。而且它虽然只是在游戏中颠覆了权力,但对于现实中的权力的性质——它们常常被标榜为自然的秩序,权力自身当然很愿意相信这一点——也播下了怀疑的种子,如前所述,它对现实中的权力至少是不大尊重,拿它开了个玩笑。而这正是虐恋关系的讽刺力量之所在,也是权力不愿意领受的。通过撕掉权威的面纱,虐恋揭示了我们性文化深层的伪善,从而揭示事物的本质,消解其影响。
两相情愿的虐恋活动在现代将“原始状态的人”(奴隶、婴儿、女人)当作一种性格类型来看待,将“原始的非理性”当作戏剧的脚本来看待,虐恋活动的道具(皮靴、鞭子、锁链、制服)是国家权力的工具,虐恋活动表现了社会权力的原始状态,明显的等级制,差异和权力,非理性,狂欢状态,身体的异化,等等。它表现了社会的逻辑,但是拒绝把这种逻辑视作命定的。虐恋活动用权力的标志做游戏,为的就是拒绝其天然的合法性。虐恋活动是社会危险的象征性练习。虐恋反对将社会权力的管理者视为天然合理合法的,拒绝将权力当作命定的。由于虐恋是社会矛盾的戏剧形式,它是有意识地反自然的,但它并不是违反自然规律,而是否定自然规律的存在。
虐恋活动又是象征主义的杰作。像戏剧一样,虐恋活动中借用了现实生活中的服装、道具(绳索、铁链、吊索、眼罩)和布景(卧室、厨房、地牢、修道院、监狱、王国等)。许多虐恋者迷恋于制服及其所代表的权威体制,如军队、医院、警察、巡警的制服。最常见的是女学生制服和女仆制服。乍一看,虐恋活动好像是遵从于正统的权力模式的,然而正相反,通过对服装布景的夸张性强调,虐恋活动将社会权力变成了剧本和表演,因此是可以不断改变的。作为一座不断更换剧目的剧场,虐恋活动颠倒和转换了社会的角色,但并没有完全脱离社会的舞台。
权力地位的互换是虐恋活动中的一大特色:“虐恋调换了行为者的位置,一个人从受害者变为胜利者;从仇恨与权力的被动对象变为指导者和统治者;一个人的施虐者变为他的受害者。通过这一机制,儿童想像他的父母丧失了权力,从而不再对神秘的外在世界感到恐怖。变态是人类智慧的杰作。”(Stoller,106)为了改变和摆脱无权力状态,人类才常常处于想像之中,而虐恋的想像世界的确要算是人类智慧的一大创造。
柯丽菲亚也曾指出,虐恋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在虐恋活动中,女性可以通过性显示出真正的性权力,她说:“虐恋的要点不是痛苦而是权力。”(转引自Ehrenreich et al,130)她还说:“在虐恋活动中,制服、角色和对话成为对权威的模仿和嘲弄,成为对权威的挑战,揭示了权威的隐秘的性本质。”由于受虐者做奴隶只是仪式性的,不是真实的,所以柯丽菲亚称虐恋中的权力是“没有特权的权力”,虐恋中的统治角色不是以经济控制或身体禁制为基础的。在上者的唯一权力是由在下者暂时授予的。可以认为,虐恋活动和虐恋关系是对现实中的权力结构的游戏性颠覆。
•虐恋与宗教精神的关系
由于虐恋活动酷似某些宗教行为和宗教仪式,有研究者认为,虐恋与基督教精神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拯救人类受苦,许多基督徒希望像基督一样经受苦难,相信这样做可以使自己早日得救,或者相信只有经受苦难才能得救。在一些宗教人士中盛行着一种关于疼痛和受苦的历史观念,他们试图通过自我施加的精神和肉体痛苦,逃避世俗的焦虑、痛苦和折磨,以保持心灵的纯洁。
几乎在所有圣人的生活中,我们都能发现通过自我施加的痛苦以接近基督受难经历的企图。
中世纪罗马的圣弗兰西斯(St. Frances of Rome,1440),终其一生与被人侵犯的幻像作斗争。为了摆脱这种幻像,她常常自己鞭打自己,她越惩罚自己,幻像和快感出现得就越强烈,有时她整夜祈祷和进行这种导致狂喜的自我惩罚。
传教士舍纽特(Shenute)的自我折磨也很出名,他常常一周只进一次餐,或者使自己在十字架上吊一星期,后来又孤身在沙漠中待了五年。从沙漠回来之后,他建立了一座修道院,其中有严格的纪律和惩罚制度,惩罚仪式的结果是达到某种集体的狂喜状态。各种微小过失包括大笑和微笑都要受到鞭打。有时他甚至将教士鞭打致死,因为他们都相信,鞭打所导致的救赎可以打开天堂之门。
圣阿维拉(St. Teresa of Avila)写道:“当服侍上帝的渴望到来时,我希望悔过,但是做不到。悔过对我是极大的解脱,实际上是一种解脱和享受。”从宗教观点来看,寻求悔过(它包括羞辱,也许还有疼痛)是为了健康。希望受到惩罚的欲望,或者悔过的欲望,既可以被视为发现性满足的手段,也可以视为发现精神满足的手段。
圣班尼迪克(St. Benedict)也认为,惩罚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如果惩罚者是爱被惩罚者的,其效果会更佳。
宗教的鞭笞活动很早就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意大利学者鲍里奥(Abbe Boileau)在一部引起天主教会关注的著作《鞭笞史》中,探讨了早期教会中的鞭笞活动,认为它主要是一种出于赎罪动机的自鞭(Self-flagellation)行为。他在书中区分了两种行刑行式,一种叫作“上身惩罚”(upper discipline),一种叫作“下身惩罚”(lower discipline)。前者是抽打肩部,后者是抽打臀部和腿部。
中世纪的鞭笞教派为宗教和受虐冲动的狂热的痛感与快感提供了一个极端和公开表演的例证。自鞭教徒团体是在13世纪出现的,在黑死病盛行期间,自鞭团体变得极为普遍。他们走到一个村庄,村里那些有病的人围成一圈,希望能够从这种鞭笞仪式中得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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